问题 | 世界人权宣言 |
释义 | 联合国关于人权的重要文件。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届大会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1946年6月成立的人权委员会承担了起草宣言草案的工作。1948年委员会完成了宣言的最终定稿工作,经过经社理事会的讨论,于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宣言共30条。主要内容:(1)规定公民自由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人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等都平等地享有权利;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处罚;任何人享有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自由;人人在未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享有国籍的自由等。(2)规定政治上的基本权利。人人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加本国政府;人人有平等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3)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包括享受社会保障、工作、休息的权利、享受保持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等。(4)规定实现人权的条件和限制人权的界限。宣言指出,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条件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别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社会中适应公共秩序和普遍得到的正当需要。本宣言是第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人权文件,虽然以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为基础,立足于西欧传统,但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宣言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而且作为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来的有关人权公约、宣言的制定提供了统一的依据。1950年联合国大会规定每年12月10日为“人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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