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指定管辖 |
释义 | 对于某项公证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一公证处办理。有两种情况:(1)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两个以上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之一或其他公证处管辖。(2)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被指定管辖的公证处,应当服从。后一种指定管辖,往往是由于下列特殊情况的需要:a.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发生意外事故难以正常接受申请;b.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的公证员回避,无其他合适的公证员可以办理;c.当事人合理的紧急需要,不能按地域管辖原则办理;d.某些公证处办理某类公证事务不适宜或条件不具备;e.其他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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