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的社会权利 |
释义 | 直接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法律权利的社会根源。随着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发展,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自由也相应地获得发展,从而出现了由社会制约着的,体现和保证社会关系参加者的社会自由的必要性,它是社会客观规律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其他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已有的”,存在于活动本身之中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4—146页。)我们称之为直接的社会权利。同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相对应的是社会生活主体的直接的社会义务。因此,直接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是社会生活主体的一种直接的社会要求,它是直接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与个体的相对独立性的发展相联系而产生的。从其性质来看,它不仅直接反映了某一特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同时也反映了维持社会生活和生产过程的必需的一般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一定阶级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即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到直接的社会要求;从直接的社会要求,中间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的折射;然后体现为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之间形成了一条直接的,合乎规律的链条。它反映了法的形成的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统治阶级的国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因为它的出现,所以我们不能把法律权利和义务简单地看作是直接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立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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