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自愿原则 |
释义 |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盼自愿申请。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有2: (1)公证机关受理的公证事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公证机关无权强迫当事人申请公证,也无权对当事人未提出的公证事项强行公证。(2)自愿原则贯穿于公证的全过程。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公证;在公证机关受理后也可以中途撤回申请;即使在公证后,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撤销公证。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证机构,一般都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办理公证事务。许多国家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等实体法中,规定了不少必须公证的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公证,是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公证申请的自愿与公证事项的必须,是相辅相成的矛盾的统一。但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关系来说,仍不失为自愿申请的原则。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