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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员资格
释义

公证员资格

由法定机关任命为公证员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1)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1年以上的;(2)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3)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并且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4)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2年以上的。公证暂行条例还对助理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做了明确规定: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公证员手则规定的一切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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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