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河流水域使用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Uses of the Waters of International Rivers国际法协会1956年9月1日通过的决议。《决议》肯定下列原则:(1)国际河流是流经两国或多国领土的河流。(2)沿岸国应按照下述原则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其对国际河流水域的权利。(3)每一沿岸国对其境内的国际河流享有主权控制,但其在行使这种控制权时,必须顾及其他沿岸国的权利。(4)按照国际法,一国对于由于可防止而未防止的公共或私人行为改变现行河流制度以致伤害另一国的行为应负责任。(5)按照第3项所述的一般原则,国际河流沿岸国应签订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争端,此外应考虑:每一国合理使用河流的权利;每一国对河流的依赖程度,各国及整个河流相应的社会、经济利益;原有的协议等。(6)一国的新的工程可能影响到另一国对河流的使用时,应预先协商解决,或提交仲裁。(7)一沿岸国因可防止而未防止的污染而造成另一国的损害,该国应承担赔偿责任。(8)如果可能,各沿岸国应统一使用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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