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和经济特区有关劳动保险政策、法规,综合管理职工劳动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属经济特区或特区所在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行使特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险方面的行政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经济特区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为适应特区职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需要,从1983年起陆续建立起来的,其主要任务是:草拟各种用工形式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实施办法;负责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指导城镇集体企业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办理职工被解雇、辞退待业期间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和职工退休费的发放;办理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办理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对退休、被解雇、辞退职工的管理和教育;核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同时,通过各种生产经营渠道,增加保险基金的积累,以保障和改善退休职工的生活。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收缴劳动保险金额的2%提取管理费,作为日常经费开支的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