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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释义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198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发布。主要内容是:(1)奖励种类分为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2)申请奖励条件:第一申请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具备:开发或者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第二申请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第三申请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个人,应当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第四申请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第五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3)这种奖分为国家和省市两级奖;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最高不超过15000元;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特别奖。(4)申报和审批程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并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市级星火奖励办法。国务院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授奖条件的,按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申报。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对振兴我国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符合授奖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办理。(5)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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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