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
释义 | 一、房屋拆迁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房屋拆迁是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侵犯其他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拆迁房屋纠纷的解决步骤是什么 拆迁户房屋纠纷的解决步骤是协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司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与国家强制力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关于估价报告的有效期,通常在估价报告中会有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的条款写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即从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1年内有效。法律网提醒您,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可以短于1年,但不应长于1年。不管拆迁期限是多长,只要你估价报告过了报告上所载明的有效期(短于1年有效),估价报告即失效了,此时若还在拆迁期限内,且未签订拆迁许可协议,可要求重新评估。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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