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厂矿工人受雇解雇办法 |
释义 | 台湾行政院1960年公布。规定了:厂矿要与受雇工人订立工作契约或与工会订立团体协约,受雇或解雇依契约或团体协约办理;厂矿解雇工人应发资遣费,规定发放标准,如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发相当一个月工资资遣费,工作满二年发两个月工资资遣费,工作满三年发三个月工资资遣费,工作满三年以上,每工作满一年加发相当于10天工资资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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