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补偿权公民、法人在其私有财产被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而依法征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所享有的要求国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权利。在18、19世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不得干涉公民处分私有财产权。20世纪以后以狄骥为代表提出了财产权的社会职务说。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首先规定:“公用征收,仅限于裨益公共福利及有法律依据时,始得行之。公用征收,除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予相当赔偿。”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大多仿效规定公民的正当补偿权。如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正当补偿权,但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8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