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工业奖励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府的奖励工业法规。194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规定:(一)凡投资于本边区工业生产之资本,均免于资产负担。凡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依本办法予以奖励:(1)大量制造或开采军用品及原料者;(2)制造输出品货物者;(3)使用土货原料制造代替仇货及舶来品者;(4)从事制造经政府特别指定之日用必需品者;(5)应用机器或改良手工业制造各种工具及日用品者;(6)其他开办各种工厂作坊及各种流动手工业者。(二)奖励办法:(1)享受政府之低利贷款; (2)减免其原料进口税与成品出口税;(3)公营贸易机关帮助运销成品及采购原料;(4)给与奖金或补助金;(5)颁给奖状。但如有冒充顶替情事,或日常生产质量在给奖励标准以下者,查有实据时,撤销其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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