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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保险
释义

生育保险

女劳动者在分娩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属于社会保险范畴。1951年2月26 日 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中,对于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做过明确规定。1986年5月30 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出了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88年6月28 日 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废止了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职工、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 日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又发出《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上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补充规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各项待遇,包括: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怀孕和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企业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为了克服女职工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所形成的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 1988年9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率先试行企业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办法,把女职工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改为社会统筹支付。统筹基金来源于参加统筹的企业。广东省1992年5月1日起实行《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行生育保险减轻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的经济负担,缓解了女性就业难的问题,有利于女职工身健、优生优育和提高人们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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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