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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机构
释义

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机构

法律规定的负责管理待业保险工作的机构。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各地劳动服务公司应当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有关事宜。待业保险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1)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3)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就业介绍工作;(4)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上述《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劳动部1989年12月1日发出的《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89年12月2日发出的《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原县以上各级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不再称劳动服务公司,其名称可改为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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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