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期保护 |
释义 | 又称“产期保护”。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健康保护。女职工四期保护之一。生育期保护关系到女职工身体恢复和婴儿生长、发育。要采取下列措施做好生育期保护:( 1)进行产后访视及产后保健指导。(2)产后42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3)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5)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6)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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