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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职业教育法
释义

德国职业教育法

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是对招工和培训的权限和资格进行了法律规定,全法共9章78条,于1968年颁布实施;补充性的法律有《培训教师资格条例》、《培训名额资助法》、《劳动资助法》、《培训资助法》、《各州的学校法》等。在德国职业教育法中对培训教师的资格规定得很严,条件也很高,只有经过“个人资格”、“专业资格”、“职业和劳动教育学的资格”、“培训场所的资格”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者才能充当培训教师。法律规定,在培训开始前,培训教师和学员之间必须签订“职业培训合同”,并以书面的形式将其主要内容固定下来。例如,“培训的形式、时间及职业培训的目标”、“报酬的支付及数额”、“构成解除培训合同的先决条件”等。法律规定了职业培训的“主管部门”及他们的职责范围。德国职业培训在德政府教育与科学部统一指导下,分别由行业联合会具体负责。它们的具体职责是:确认资格;职业培训合同关系的登记入册工作,预计培训计划的缩短或者延长;建立阶段、结业和进修考试的考试委员会;验收上述考试结果以及其它推行职业教育的措施。法律最后规定了违章及处罚措施。违章有形式和物质违章两种。所谓形式违章是指未将职业培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时的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职业培训合同入册登记工作不合乎规格或者未经申请;签好字的合同文本未交到培训学员手中;拒绝主管部门检查培训场所。这种违章,法律规定处以2000马克以下的罚款。所谓物质违章是指向培训学员下达与培训目标无关的任务;不向学员提供为参加职业学校听课或者考试所需要的时间;在不够资格的情况下招收培训学员。这种违章,法律规定处10000马克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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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