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提案权 |
释义 | 特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的权利。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的差异,享有此项权利的主体范围也有所不同。通常由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法律规定其范围。一般以下机构和人员享有此项权利: (1)议员(代表)。(2)议会委员会和议会领导机关。(3)行政机关(政府),总统制国家没有此权。(4)国家元首和选民。(5)联邦制国家的州或邦。(6)最高司法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7)政党组织、社会或经济组织等。在中国,有权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立法议案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及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的,包括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各国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作了一定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 (1)职权限制,提案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提案权,包括提出所属议院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和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2)程序限制,包括政府法案通常应经过先行程序和议员法案要经由批准或一定数量议员的附议。(3)格式限制,包括一个法案只能有一个议题和须以书面提出法案。(4)时间限制,包括财政法案的时限和临时议案的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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