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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释义

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2年。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决定已有新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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