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宪运动 |
释义 | 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推行宪政的运动。19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欧洲各国陆续发生了一系列立宪运动,对被统治的资产阶级来说,是争取民主,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改良行动;而对封建君主来说,则是容纳民权以保持王权的让步。从1800年到1880年期间,欧洲各国,除沙俄外,几乎无一不有一部宪法,除英国和匈牙利外,也无一不是成文宪法。这个时期的宪法——英国宪法(不成文形式)、美国宪法(成文形式)成了欧洲各君主国的蓝本。这些宪法多半是君主和资产阶级妥协的产物,如比利时、荷兰、丹麦、瑞典、挪威、卢森堡、意大利、德意志等国是君主立宪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除瑞士外,并不多。中国晚清的立宪运动是在1903年~1908年期间,立宪派由宣传君主立宪开始,发展到各种立宪团体发动国会请愿运动。如上海的“预备立宪公会”、湖北的“宪政筹备会”、湖南的“宪政公会”、广东的“自治公会”以及1907年梁启超等在日本成立的“政闻社”等,都是主张君主立宪,拥护清政府立宪,反对革命。政闻社宣言提出:(1)实行国会制度,建立责任政府。(2)厘定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3)确立地方自治,划分中央、地方之权限。(4)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在晚清的立宪运动中,清廷曾颁布过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宪法性文件,但还不具有根本大法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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