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港罢工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组织法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财政法规。1926年3月8日公布。共14条。规定财政委员会受省港罢工委员会委托与监督而管理一切财政事项。财政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4人,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推举(计省1人,港4人)。财政委员会开会,有委员3人出席为足法定人数。凡省港罢工委员会各部分领取经常费,必须列明预算,交审计局审核后转财政委员会照准执行。如特别费用,须呈省港罢工委员会批准,始能执行。凡一切财政出纳,必须经委员长签字,方发生效力。财政委员会得议定各种募捐办法,交省港罢工委员会核准,转交工人代表大会议决,方得向外募捐。无论何项机关执行募捐职务,所有募捐簿册及收捐证据,由财政委员会发给。财政委员会有收支帐目,须每天尽数刊登财政报告。收入款项超过一万元以上者,须存入银行,以免意外。财政委员会委员如有亏空,由所属工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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