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
释义 | 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社会主义时期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必须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必须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下列原则:(1)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必须切实保障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并且要积极促进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2)坚持人民享有广泛和日益扩大的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中国人民不仅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而且还享有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法要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和不断扩大提供法律保障。(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团结是国家统一和各族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前提。中国法律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规定,都是这个基本原则的体现。(4)坚持对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的原则。只要中国国内阶级斗争还存在,只要国际上还有妄图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就必须坚持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原则。(5)在对外关系方面,坚持独立自主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中国法律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坚持互相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以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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