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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工代干
释义

以工代干

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工作而不改变其工人身份的用人办法。被选调的人员称“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吸收录用干部的制度遭到破坏,干部管理混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以工代干”人员更多。1983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经县以上党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2) 1979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转为干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办事;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矿山、建筑、农场、盐业、森朴采伐、野外作业等工作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3) 1980年1月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列入这次转干范围。(4)不能转干的“以工代干”人员,原则上回原岗位;不能回原岗位的,可改做其他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退休、退职;其中“文化大革命”以前“以工代干”的人员,可按干部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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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