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电影法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关于电影业管理的“法律”。1983年11月18日台湾“立法院”制定颁布。共11章58条。主要内容: (1)立法主旨及用辞释义、电影事业负责人学历限制及消极资格、主管机关。(2)电影片制作业许可证申请、制作内容及时限。(3)电影片发行业许可证申请、发行数量及时限。(4)电影片映演业许可证申请、国产片映演比率、映演内容规定、准演执照、片长及放映时间、禁止的情节、机关学校团体放映规定和试片放映规定。(5)电影工业许可证申请、电影工业管理办法的制定。(6)电影从业人员申请登记及未登记者的限制、从业人员的言行。(7)影片输出入的审查许可、外国电影的配音与字幕。(8)教学电影的核准与其他电影的准演执照、影片申请检查规定、影片禁有情节及其删剪或禁映、准演执照及其时效、重行申请检查的情节,影片的复检、放映的年龄与地区限制、影片广告宣传的审定、临场查验与影片扣押。(9)应予奖励的情节、奖励办法、应辅导的情节、国片辅导金及征收办法、奖励辅导办法的制定。(10)罚则。包括未经申请许可的罚锾与扣押、撤销许可及罚锾的情节与数额、从业人员登记证明的注销、伪造变造冒用准演执照、扣押影片的没入与发还、处罚机关、罚锾的强制执行、警察机关的协助。(11)本法的时效,登记申请费及费额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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