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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紧急措施
释义

紧急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控告、检举和犯罪人自首的案件在必要时所采用的强制方法。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逃跑、串供、继续犯罪、罪证堙灭等,以免给侦查、审判工作带来困难。采取哪些紧急措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对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可以进行临时看管;可以派干警迅速赶到犯罪现场;进行必要的讯问、询问,扣押物证、书证,抢救被害人或财产等等,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紧急措施和强制措施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暂时采用某种强制措施或某种侦查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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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