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土地主权案Sovereignty over Frontier Land Case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比利时和荷兰在1957年3月7日签订特别协定,把两国有关边境两块面积共34英亩的土地的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根据1836年在巴埃勒——杜克和巴埃勒——拿索两村间协议的荷兰文本,争议中的这两块土地是属于巴埃勒——拿索村的,该村在荷比分离后一直是荷兰的领土,因而争议地区被认为是荷兰的。但根据依1843年《荷兰——比利时边界专约》设立的边界混合委员会的说明,该地方是属于比利时的巴埃勒——杜克村的。荷兰的主权根据是1836年的协议及1843年以后的国家实践,比利时的主权根据是1843年的边界专约和附图。国际法院在1959年6月20日对案情实质作出判决,判称:边界专约是经过双方校阅、批准和适用的,这说明边界混合委员会在最后议定书上所引用专约的条文是正确的。对于两个文件中存在的差异,边界混合委员会有权作出终局性的裁决。至于荷兰所认为它自1843年以来的国家实践,法院认为那只是办理土地转移证、出生、死亡、婚姻登记等事务,不是以作为领土主权的根据。法院判定这两块土地应属于比利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