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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甲制度
释义

保甲制度

中国历史上为强化兵政和治安,保证国家财政而实行的一种以户为基础,保和甲为单位的乡村制度。源于宋代王安石的保甲法。在县之下设立都保、大保、保三级单位,乡民每10户为1保,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分设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挑选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的乡民担任。保的任务主要是治安联防。每户有两丁以上的都要抽1人作保丁,训练军事,负责巡逻和捉拿盗贼。如保内发现盗贼不报,同保人均要连坐治罪。甲的任务是放贷青苗及收税,以税户30家为1甲。南宋时甲始置于保之下。明清两代沿袭此制。清雍正帝认为“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东华录·雍正朝》卷九)。可见,保甲制度是统治阶级维护专制制度,加强社会控制的有效工具。国民党统治时期,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了清剿红军于1932年8月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 10户为一甲,甲设甲长; 10甲为一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督,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保甲组织按照“管、教、养、卫”的原则活动。“管”即清查户口,制定保甲规约,推行连保连坐;“教”即推行“党化教育”;“养”即对保甲内居民抽捐敛税;“卫”即抽选壮丁,建立地方武装,修筑工事等。1934年11月国民党政府把这种党政军合一的保甲制度推广到全国各地,使之成为国民党专制统治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甲制在全国范围内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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