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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由谁开
释义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由谁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方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的三日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1)若当事人申请鉴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2)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伤残等级鉴定时,一般先由伤者自行鉴定。
    (3)若对方对自行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此时由人民法院开具鉴定委托书。
    二、伤者与法院的委托流程
    1.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如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通常应先行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伤者需与鉴定机构沟通,了解鉴定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以及费用等相关事宜,并按照机构要求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
    3.若对方当事人对伤者的自行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4.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
    5.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法院将开具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和要求,并指定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诉讼中的重新鉴定规定
    1.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若当事人对伤者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3.在重新鉴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开具鉴定委托书,并指定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重新鉴定的结果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5.重新鉴定并非无限次数,一般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或法律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和个性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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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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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