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开外交 |
释义 | open diplomacy向公众公开的外交。公开外交的提法早已存在。1917年苏俄的《和平法令》曾经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秘密条约。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的《十四点》正式提出公开外交:其第一点称:“公开的和平条约,必须公开缔结,缔结后不得有任何这类的秘密的国际谅解,而外交也必须始终在众目睽睽之下坦率进行”。这一点的重点在于公开条约,而外交谈判在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包含着秘密的过程。根据这一点,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8条规定:“嗣后联盟任何会员国所订条约或国际协议应立送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从速发表。此项条约或国际协议未经登记以前不生效力。”其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也有类似的规定,其第102条规定:“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这些规定就是条约公开的意思,也就意味着公开外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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