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独立国家的继承 |
释义 | succession of newly independentstate殖民地或附属领土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强国的统治和控制,取得独立,成为新独立国家时所发生的继承。新国家为继承国,原来统治或控制殖民地或附属领土的国家为被继承国。在条约的继承方面原则上被继承国所订的条约对于新独立国家没有效力,新独立国家有权拒绝继承被继承国所订的条约。这项原则被称为白板主义(参见白板主义)。按照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新独立国家对于在它取得独立时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条约,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第16条),但是,如果是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可以选择加以继承并发出此种继承的通知(第17条);如果是双边条约,只要新独立国家和被继承国以外的当事国明示同意或者以共同行为默示同意,则可以认为该条约在该两国之间继续有效(第24条)。在条约以外的事项上,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对涉及新独立国家的继承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新独立国家对于位于继承所涉领土上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原则上一律有权继承;原来属于继承所涉领土所有而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位于所涉领土之外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应当转属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其他国有不动产,附属领土为其创造做出贡献者。应按这种贡献的比例转属新独立国家(第15条)。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如果新独立国家和被继承国之间没有协议,那些为正常管理继承所涉领土而应当由该领土掌管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以及那些完全或主要同该领土有关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将转属新独立国家,过去属于继承所涉领土而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一部分的文献、档案也转属新独立国家;同继承所涉领土有其他关联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其转属问题或复制问题由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根据双方均可以尽可能广泛而公平地利用这些档案的原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此外,被继承国必须向新独立国家提供那些同继承所涉领土的所有权、疆界问题和其他利益有关的材料和情报。新独立国家和被继承国可以另订协定,不执行以上规定,但这种协定不得侵犯有关国家人民的发展权以及他们取得关于其历史和文化遗产的资料和信息的权利(第28条)。关于债务,被继承国国家债务在原则上不转属新独立国家,如果被继承国的部分国家债务同继承所涉领土有关而这些债务又同新独立国家所继承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有联系,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可以通过协议解决这些债务的转属问题(第38条),但这种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原则,也不得危害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基本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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