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阶级权利 |
释义 | 德语dasburgerliche recht的意译。中国过去曾译为资产阶级法权。意为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按照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行的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时对它作了明确解释。他指出:“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1页)“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同上书第12页)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形式上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表现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剥削与被剥削、富与贫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商品货币关系还存在并在经济生活中起作用,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虽然劳动者都是社会和企业的主人,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生活水平上必然还存在着富裕程度上的差别,即事实上的不平等。就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而不是说资产阶级权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普遍的、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社会主义社会,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使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之后,表现在个人消费品分配等方面的资产阶级权利才能最终消除,在此之前,不能人为地加以限制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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