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程 |
释义 | Statu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1949年1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规程。《规程》规定,联合国行政法庭由7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在裁决案件时以法官3人组织庭审,其成员由大会任命,任期3年。法官不要求具有法律资格。大会在开除法官时必须有其余全体法官的一致同意。行政法庭对人管辖权包括秘书处过去和现在的工作人员及其死后的权利继承人;任何根据合同或任用条件包括职员规章制度条款享有权利的人,但不受理1950年1月1日以前的案件。行庭法庭应有权审理和判决就违反联合国秘书处职员雇佣合同而提起的诉讼,或者有关他们的任用条件的诉讼。按照《规约》,行政法庭有权推翻秘书长的决定,但秘书长可以用给予补偿的方式代替履行法庭的原始判决。此外,《规约》对行政法庭的程序、适用的法律等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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