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劳资争议 |
释义 | 有狭义和广义概念的理解。狭义劳资争议指劳动者团体(工会)和雇主或其团体之间因劳动条件等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张不一致所发生的对抗行为或可能发生对抗行为的状态。这在《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第6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是对《日本国宪法》第28条保障争议权意义的延伸。同时,在该法第7条中又作了具体的补充规定:“本法中的对抗行为系指妨碍业务正常执行的行为,即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为贯彻其主张而采取的同盟罢工、怠工和关厂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对抗的行为而言”。广义劳资争议指包括劳动关系当事人主张不一致时所发生的对抗行为和与劳资间的劳动关系无关的情况,(政治罢工、同情罢工等)的总称。由此可见,广义的争议行为把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政治罢工和同情罢工也作为争议行为;而且还把不以贯彻主张为目的的抗议和示威游行也都视为争议行为的范畴。但是,在劳动时间内劳动者佩戴头带、头帕、袖章的斗争行为,一般不作为争议行为,而是作为特殊形式对待。当然,对此观点还有争议。日本争议行为的种类有:同盟罢工、怠工、纠察队、抵制、管理生产、关闭工作场所等。劳资争议是以劳动者的团结力量为基础,通过与雇主的团体交涉来解决问题。原则上是劳资间自行解决,国家不进行干预。但劳动委员会及其它公共机关可从侧面给予协助,直到劳资间自主解决为止。另外,《日本职业稳定法》中也规定了国家不干预劳资争议的原则。日本劳资争议主要由《工会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来调整,以求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基本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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