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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部门应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
释义
    一、何部门应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
    以下部门应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般是在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立案,至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案件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侦查案件,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立案后下个程序就是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三、刑事案件立案后能撤诉吗
    1.对于公诉案件,一般不可以撤诉,只有当嫌疑人宣告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以撤诉;
    2.如果视自诉案件,一般可以直接可以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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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