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一些国家对主持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事务的机关的称谓。如印度、马拉维、巴基斯坦、菲律宾、马来西亚、缅甸、奥地利等国的选举委员会。日本称为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一般属选举主持机关,有的也行使部分选举事务的裁判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区、分配应选代表的名额,规定选举日期,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主持投票,计算选票,宣布选举结果,确定当选代表和公布名单,发给当选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