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举违法 |
释义 | 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实施的违反选举法的行为。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一般分为三类:(1)选民的选举违法行为。表现为接受候选人的财物、职位或其他贿赂,而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权;不具备选民资格而参加投票;冒名顶替他人投票或在投票时为人助选;选票上除圈选符号以外,另写其他符号或文字;选票非从发票员处取得,或在领票后不在规定圈选处圈选;持有两张以上的选票或圈选后将选票交给非指定收票人员;故意将选票上圈选的内容暴露给别人;领票时被控不合格,经选举工作人员依法提出询问及通知宣誓后,拒绝答复、宣誓或发假誓;伪造选票;在同一次选举中投票两次以上,或超出法定选区而多次投票;持武器进入投票所等。(2)候选人的选举违法行为。表现为:以财物、职位或其他手段贿赂选民;以强暴手段或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威胁、利诱、限制投票人;聚众扰乱投票所,妨碍投票秩序;伪造或非法持有选票;欺骗文盲,唆使其选择或不选择某候选人;以财物、利益等贿赂报纸杂志,使其刊载有利于或不利于某候选人的图画文字;现役军人集结部队于投票所或附近区域,企图威胁、妨碍投票者;印行或分发无人负责的竞选文告或竞选宣传品;设宴招待投票;供给投票人交通工具、旅馆及其费用;对选区内的社团或财团捐款,以期获得选票;诽谤其他候选人;雇佣游说人拉选票;持武器进入投票所等。(3)选举工作人员的违法选举行为。表现为:接受候选人或助选人的贿赂;变更、涂改、损毁选民名册或选票,或知情不举及未尽力制止;滥用职权、妨碍选民自由投票;窥探选民投票内容,妨碍选民投票;对不合格的选民投票知情不举或不加以制止;在选票上附加任何符号;在计票前或计票时,私自掺入选票,以影响选举结果,或故意错误地计算或记载,或明知不告及不制止;非负责的选举工作人员持有保管选票的钥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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