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主要规定关于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组织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之总和。选举原则,一般指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和自由选举。选举组织,指主持办理国家选举事务的机关,一般分常设的和临时的两种。选举程序,指选举的具体规则和活动程序,包括选区的划分、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宣传和竟选活动、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等。上述这些内容,一般都必须由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及选举法中有关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国家的选举法。我国选举法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里。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选举的原则、组织和程序的决议、决定中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选举法的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