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检察机关系统 |
释义 | 苏联法律监督机关的组织体系。包括苏联检察院,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检察院,与州检察院同级的市检察院(莫斯科、列宁格勒等),自治州、自治专区检察院,区、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检察院和相当于州、区或市检察院的其他检察院也属于苏联检察机关系统。苏联总检察长可以在设有区检察院的城市里,设立辖有区检察院的市检察院。苏联区域性检察院机关系统由四个环节组成。而在加盟共和国里,有的有两个环节,有的有三个环节。苏联检察机关系统的第一环节是区和市检察院。在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区里,以及在加盟共和国首都的市辖区里,设立区检察院。在边疆区、州辖区、州辖市,以及在设有州建制的加盟共和国里,加盟共和国辖市设立作为第一环节的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的第二环节是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检察院(检察长)。而在没有州建制的加盟共和国里,第二环节是加盟共和国检察院(检察长)。检察机关的第三环节是设有州的建制的加盟共和国检察院(检察长)。检察机关的第四环节,是以苏联总检察长为首的苏联检察院。苏联总检察长直接领导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的活动,并通过他们领导所有下级检察长。1990年12月底以后,各共和国(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州共和国)检察长由各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苏联总检察长协商任命,并向各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苏联总检察长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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