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俘逃脱 |
释义 | escape of prisoner of war战俘结束在俘状态的方法之一。根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91条的规定,战俘脱逃成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已参加其所依附国或其盟国的武装部队;(2)已离开拘留国或其盟国所控制的领土;(3)已逃登在拘留国领水内但不为拘留国所控制的悬有所依附国或其盟国的国旗的船舶。脱逃成功的战俘有权再次具有战斗员资格;如果在从事敌对行动时,重新被俘获,拘留国不得为其前次的脱逃行为给予任何处罚。战俘企图脱逃而未成功又重被俘获时,应立即送交主管军事当局。拘留国对于战俘的脱逃行为,无论是初次还是累犯,只能给予纪律性处罚,包括:(1)罚款,但数额不得超过战俘在30日内所能获得的薪金与工资数额的50%; (2)停止该战俘拘留国给予战俘的超过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待遇的特权;(3)每日不超过两小时的疲劳服役;(4)禁闭。纪律性处罚绝不得为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战俘因在脱逃或企图脱逃过程中如有触犯刑律的行为,在拘留国对其审判时,脱逃或企图脱逃行为不得成为加重处罚的情由。战俘纯为便利脱逃所为的过分行为而未对于生命或肢体施暴行者,如侵害公物、非为利已意图的盗窃、制作或使用伪造文件或穿着平民衣服,应仅受纪律性处罚。凡协助或唆使脱逃或企图脱逃的战俘应仅因此受纪律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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