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论 |
释义 |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1632~1704)的主要代表作,共两篇。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其基本精神是对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的副标题为《论某些错误的原则》,共分11章,驳斥保王派R·费尔默(1588~1653)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点。下篇的副标题是《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共分19章,系统阐述他自己的政治法律学说,是全书的主要部分。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有种种不方便,即每个人的权利都不稳定,经常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并且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并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是不合理的。为了补救这种种不方便,人们互相订约建立起政治社会,即国家。国家建立后,人们仍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自由和财产。自然法依然存在,它对统治者或其他一切人都是永恒的规范。洛克认为,应当有适宜的政府形式来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政府形式分为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反对专制君主制,认为最适宜的政府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主张建立立宪君主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两种(对外权与执行权是难分的),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神圣的、不可变更的,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洛克还认为,立法权的最高性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来说,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它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它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因为立法权是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它决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洛克把对立法权的限制归纳为四点: (1)应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不论贫富贵贱都一视同仁。(2) 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3) 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4) 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洛克还主张人民有权推翻暴政,重新组织政府。该书的政治法律学说对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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