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
释义 | 卫生部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的规章。卫生部1984年3月19日颁发、同年5月1日起执行。分总则、诊断机构与职责、管理工作、附则等4章,共26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职业病的诊断,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是国家职业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对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受理本地区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凡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者,可到附近医疗单位或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国家统一颁发职业病诊断标准。国家尚未公布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制订本地区的职业病暂行诊断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凡经省级职业病诊断组会诊还不能做出诊断尚需转外省市检查的疑难病例,应由省级职业病诊断组提出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征得外省市接受单位同意后,方可外转。外转诊断为患职业病的职工,返回原地后,应持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就诊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向上一级诊断机构提出复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由军队自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