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资在职工档案中记载的标准工资。在我国,1985年工资改革后,有些企业实行效益工资,随着本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进行自费调级,甚至可以自行制定合乎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但是,职工的这种由本企业自行规定的工资标准和级别并不被社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所承认。为了解决职工调动时的工资待遇问题,这些企业还把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给职工调升的工资标准和级别记入档案,以备职工调动时介绍工资关系所使用。另外,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有一些职工来自国营企业,或者国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后,全部职工转为合营企业职工。在合营企业实行本企业工资制度后,把职工原有的国家标准的工资等级记入档案。如果遇到职工普遍调整工资时,则按国家的规定调整工资,也记入档案。但这些档案工资,并不真正执行,职工仍按本企业标准领取工资。当职工调入其他国营企业时,其工资再按档案中记载的标准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