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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工保护条例
释义

女工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的简称。为保障女职工的工作和在岗位上的安全、健康而制定的劳动保护行政法规。1956年国务院颁布。适用于一切有女工、女职工的企业、机关、学校和医院。共14条。主要规定:各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工或降低其工资;女工从事与男工同样的工作,应享受同等报酬;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禁用女工;女工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时,行政方面应根据医务机关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或调换轻便工作,照发原工资;女工怀孕后,实行生育前的定期检查;女工的生育和小产假期按国家规定办理;禁止怀孕和哺乳未满6个月婴儿的女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工作或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女工怀孕满7个月后和在哺乳未满6个月婴儿的期间,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女工哺乳婴儿未满12个月时,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哺乳一次或两次,每次哺乳时间为20分钟;各单位逐步配置妇女卫生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妇幼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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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