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权分立制度 |
释义 | 孙中山先生提出并为国民党政府所采用的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行使。立法院负责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行政院负责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监察院负责对国家公务员的弹劾,考试院负责国家官吏、公务人员的任用考试。五院共同对国民大会负责。根据1936年5月5日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的规定:中央实行总统制和五院制,中央政府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除行政院对总统负责外,其他四院都直接对国民大会负责;立法、监察两院的正副院长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由国民大会选举和罢免,行政、司法、考试三院的正副院长及政务委员都由总统任命;总统有权召集五院院长会商二院以上事项,且五院必须服从总统。1946年12月,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对这一制度又予以确认,关于五院的设置、权限、组成和“五五宪草”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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