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抚 |
释义 | 明清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总督、巡抚的合称、简称。巡抚一官见前述。总督亦明始置,初非常设,成化五年(1469)后才渐成定制,但仍多为临时性的差遣。清代始正式以其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有管辖地方(辖一省或数省)与管辖专务(如河道、漕运等)两种。地方总督有节制文武之权,有奏摺咨请、省例制定、文武官吏升调黜免及监督之权,有节制缘营兵以及与巡抚一道进行第四审之判决权等。清朝后期,总督还有与外国的交涉之权。督、抚二者,品级有些微高下,然无统属关系,双方可以互相监督弹劾,且同城居住者上奏时亦多联衔,公文用平等之体,接见时亦行平等之礼,故《会典》及其它政书多以“督抚”二字连用,上谕中亦有连用者。清代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可见,清代的督抚是集行政、司法与监督权于一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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