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for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简称“《华沙公约》”。(1)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华沙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公约。《公约》共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及责任诉讼若干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公约》曾经多次修改: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简化了运输凭证,删掉了航行免责条款,并对每个旅客因死亡或受伤遭受损失的赔偿限额提高了1倍。(2) 1961年9月18日签订的《瓜达拉哈拉公约》,是《华沙公约》的补充公约,对根据适用《华沙公约》的订约承运人授权,办理该项运输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的实际承运人,给予与该订约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责任。(3) 1966年5月4日达成的《蒙特利尔协议》规定,航空公司自愿对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在美国的旅客,将责任限额提高到7.5万美元(包括法律费用)或5.8万美元(不包括法律费用),并放弃1929年《华沙公约》第21条第1款对自己的保护,即将《华沙公约》确立的责任制改变为客观责任。(4) 1971年3月8日签订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就旅客及行李运输修改了《经海牙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将主观责任制改成了客观责任制,并大幅度地提高了对旅客的责任限额。(5) 1975年9月25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附加议定书和第四号议定书,主要是引入“特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第四号议定书还就货物运输修改了《经海牙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将主观责任制改成了客观责任制,但对货损赔偿的责任限额未作变动。1929年《华沙公约》以及尔后的历史修改和补充(不包括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共8个文件。在国际上统称为华沙体制,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责任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规定。中国于1958年7月20日和1975年8月20日分别加入了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中国开航美国的航空公司还加入了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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