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之治 |
释义 | 孙中山国家建设程序三时期中的第三期。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中指出建国程序“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宪法之治是“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将建设程序的第三期定为宪政时期。“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召开国民大会,决定和颁布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进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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