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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少数民族的选举
释义

少数民族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少数民族的选举的基本原则是:(1)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较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2)少数民族应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按照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3)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4)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选举的变通办法。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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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