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开宣判 |
释义 |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到场的旁听群众宣告对案件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合议庭根据情况决定。(1)当庭宣判时,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判决后立即复庭;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判决后,复庭时应当允许当事人、有关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到庭旁听,由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判决要点和主文,并告知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对二审判决有申诉的权利等事项。宣告判决后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2)定期宣判时,应当公告宣判的日期和地点,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宣告判决时,应当先查明被告人的身份,然后宣告判决。宣判时,对上诉权利和申诉权利的交待与当庭宣判相同。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此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众召开大会,进行公开宣判。书记员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宣判人和书记员均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公开宣判应当在审判期限内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开宣判应当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满18岁的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大会上宣判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满18岁的被告人,该被告人不得出场。宣告判决时,应当向少年被告人说明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处的刑罚,以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宣告有罪判决时,应当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向法定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副本。对少年案件在公开宣判上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公开宣判时,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虽然都是公开宣判的表现形式,但两者有所不同:(1)宣判的时间不同。当庭宣判时,审理与宣判的间隔很短,合议庭评议后立即进行,定期宣判时,审理和宣判的间隔相对长一些,不是评议后立即宣判。(2)宣判的地点不同。当庭宣判的地点只限于审判案件的固定或临时法庭;定期宣判的地点可以是审判案件的法庭,也可以是其他地点,甚至是宣判大会的会场。(3)进行宣判的人员不同。当庭宣判一般由本案的审判长进行,定期宣判既可由原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审判人员进行,在宣判大会上一般由法院负责人进行。(4)送达判决书的期限不同。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在宣判后的5日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判决书应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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