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审判 |
释义 | 对已经审判的案件,因具有法定情形,依法决定并再次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二审裁定重新审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新审判和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判。(1)二审裁定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的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后,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经二审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可以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抗诉。重新审判的期限自原审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按第一审案件的审限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发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经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3)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况的案件,也可以自行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对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