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资格 |
释义 | 可以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向法院寻求司法复审者的个人条件。确定个人(自然人或团体)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标准,是此人是否受到了不利影响,即是否是受到损害。向美国法院寻求司法复审的原告资格最初仅限于受到“直接的、重要的、真正的、严重的"损害的人。继而法院认为,国会可以以立法的方式授权司法部长或私人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起诉权。弗罗辛厄姆案判例承认联邦纳税人有资格以联邦用款违反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规定为由请求复审联邦用款之事,而州与地方的纳税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司法质疑的余地要比在联邦一级大得多。数据处理案判例使原告资格的取得条件进一步由法定利益受到损害而发展到只要有损害事实即可;特许权受到损害也可诉诸司法救济。在芝加哥诉艾奇逊等案中,法院确认,与公共事业处于竞争地位的个人,有权取得原告资格。在70年代前后的判例中,消费者的原告资格得到承认并日益扩大,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请求已不再限于明显的经济利益。到70年代末,法院同意将原告资格扩大到审美和环境利益的消费者,使代表和主张保护审美和环境利益的团体的起诉资侮得到明确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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